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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中心
我们与全球银行、金融机构、股权基金以及财务公司建立了广泛、深厚的联系,使得我们具备了得天独厚的融资上市服务能力,可以帮助优质企业跻身国际一流企业行列。
我们与全球银行、金融机构、股权基金以及财务公司建立了广泛、深厚的联系,使得我们具备了得天独厚的融资上市服务能力,可以帮助优质企业跻身国际一流企业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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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将令公司在商业及金融界备受瞩目,提高公司国际形象,较易获得供货商、销售商和其他合作伙伴的信赖;有助于开拓全球市场、在更高层次上开拓业务。
可提升公司产品品牌知名度和信誉度。
通过国际商业平台,确立公司全球思维和国际视野,吸纳一流人才。
可提升公司产品品牌知名度和信誉度。
通过国际商业平台,确立公司全球思维和国际视野,吸纳一流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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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受到严格规管,旨在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香港上市的一般原则如下:
申请人适合上市;
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
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各项资料,而可合理地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将予平均传布的任何数据,尤其须实时公开;
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的利益行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股东时)。
申请人适合上市;
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作出全面的评估;
上市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各项资料,而可合理地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将予平均传布的任何数据,尤其须实时公开;
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的利益行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股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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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因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诸多优势,成为各地企业上市的首选市场,众多的行业龙头选择到香港上市。
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业界精英云集,已有众多中国内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资。
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
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流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
本土市场理论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的证券市场既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
健全的法律体制
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健全。这为筹集资金的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国际会计准则
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也会接纳新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它会计准则。
完善的监管架构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提出高水平的披露规定。我们对企业管治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获取适时及具透明度的资料,以便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
后续融资便利
上市6个月之后,上市发行人就可以进行新股融资。
先进的交易、结算及交收措施
香港的证券及银行业以健全、稳健著称;交易所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
文化相同、地理接近
香港与内地往来十分便捷,语言文化基本相同,便于上市发行人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
提升国际形象
使企业在同行及公众中备受瞩目,提升国际形象。
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业界精英云集,已有众多中国内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资。
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
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流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实施"走出去"战略。
本土市场理论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长期以来是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市场。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双重上市的内地企业,其绝大部分的股份买卖在香港市场进行。香港的证券市场既达到国际标准,又是内地企业上市的本土市场。
健全的法律体制
香港的法律体制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法制健全。这为筹集资金的公司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国际会计准则
除《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外,在个别情况下,香港交易所也会接纳新申请人采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其它会计准则。
完善的监管架构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力求符合国际标准,对上市发行人提出高水平的披露规定。我们对企业管治要求严格,确保投资者能够从发行人获取适时及具透明度的资料,以便评价公司的状况及前景。
后续融资便利
上市6个月之后,上市发行人就可以进行新股融资。
先进的交易、结算及交收措施
香港的证券及银行业以健全、稳健著称;交易所拥有先进、完善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
文化相同、地理接近
香港与内地往来十分便捷,语言文化基本相同,便于上市发行人与投资者及监管机构沟通。
提升国际形象
使企业在同行及公众中备受瞩目,提升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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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期
1.公司决定上市
根据未来发展策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在香港上市。
2.第一次中介协调会
公司与承销商、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召开第一次上市会议,与各中介机构通力协作,直至挂牌上市。
3.尽职调查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分别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未来前景、主要风险因素、法律事宜等进行审慎调查,以确保各类公开文件正确无误及无遗漏。
4.重组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向公司提出专业建议,结合未来发展方向,将公司的业务、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重新整合,使之成为符合上市规定、吸引投资者的新实体。
5.文件制作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编写各类上市所需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等。
6.提交A1表
承销商协助公司向联交所上市科提交上市初步申请文件。
审批期
7.回答有关问题及提交其他上市文件
提交A1表后,联交所将提出问题要求公司回答,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完成协助完成此项工作。
8.聆讯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资格举行听众会,经批准后,公司和承销商可以开始一系列的股票发行宣传工作。
宣传期
9.分析员研究报告
通常由承销商的行业分析员编写,分析员通过采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等状况,编写出向投资者、基金经理进行推荐的报告,其工作完全独立于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工作,一般于提交A1表后开始准备,路演之前发表。
10.路演
承销商为公司组织的路演推介工作,一般分为午餐介会和一对一会议两种形式,通常由承销商陪同公司高级管理层走访香港、新加坡、东京及欧美主要大城市。
发行期
11.累计投标
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决定一个价格区间,然后邀请投资者在价格区间预先表示认购意向,最后以认购结构决定最终发行价。
12.配售及隔开招股
通常在香港上市时,股票发行分为配售和公开招股两部分。配售指向全球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发售;公开招股指向香港的公众公开发售。
13.定价及挂牌上市
根据累计认购结构及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寻找一个理想平衡点,订立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通常在挂牌当天,在联交所交易大堂会举行一个简单而隆重的挂牌仪式
1.公司决定上市
根据未来发展策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在香港上市。
2.第一次中介协调会
公司与承销商、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召开第一次上市会议,与各中介机构通力协作,直至挂牌上市。
3.尽职调查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分别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未来前景、主要风险因素、法律事宜等进行审慎调查,以确保各类公开文件正确无误及无遗漏。
4.重组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向公司提出专业建议,结合未来发展方向,将公司的业务、结构、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重新整合,使之成为符合上市规定、吸引投资者的新实体。
5.文件制作
承销商、会计师、律师编写各类上市所需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等。
6.提交A1表
承销商协助公司向联交所上市科提交上市初步申请文件。
审批期
7.回答有关问题及提交其他上市文件
提交A1表后,联交所将提出问题要求公司回答,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完成协助完成此项工作。
8.聆讯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对拟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资格举行听众会,经批准后,公司和承销商可以开始一系列的股票发行宣传工作。
宣传期
9.分析员研究报告
通常由承销商的行业分析员编写,分析员通过采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业务、财务等状况,编写出向投资者、基金经理进行推荐的报告,其工作完全独立于承销商的尽职调查工作,一般于提交A1表后开始准备,路演之前发表。
10.路演
承销商为公司组织的路演推介工作,一般分为午餐介会和一对一会议两种形式,通常由承销商陪同公司高级管理层走访香港、新加坡、东京及欧美主要大城市。
发行期
11.累计投标
根据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决定一个价格区间,然后邀请投资者在价格区间预先表示认购意向,最后以认购结构决定最终发行价。
12.配售及隔开招股
通常在香港上市时,股票发行分为配售和公开招股两部分。配售指向全球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发售;公开招股指向香港的公众公开发售。
13.定价及挂牌上市
根据累计认购结构及发行时的市场状况寻找一个理想平衡点,订立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通常在挂牌当天,在联交所交易大堂会举行一个简单而隆重的挂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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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9年11月
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不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没有盈利要求;
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港币2,000万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港币1亿元;
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及新成立的「项目」公司 (例如基建公司) 可获豁免,接纳为期较短的业绩纪录;
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内,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前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和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
最低公众持股量
于上市时,公众持股之市值不低于港币3,000万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在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币100亿元,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量降至15%至25%之间 。
未来展望
须说明公司在上市当年余下的财政期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
可选择包括盈利预测。
会计师报告
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若公司目前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上市,则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报告可被接受;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必须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
公司管治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须有监察主任;
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报告公布之日止。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它司法管辖地区如其对股东保障的规定等同于香港法律所规定的,也可获得考虑;
如属第二上市,其它司法管辖地区亦可获得考虑。
对控股股东的限制
上市时的控股股东须承诺:
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在公司上市后第二个六个月期间,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须维持最少30%在公司的权益;
上市时的高持股量股东必须承诺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其它考虑因素
管理层股东、主要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须作全面披露;
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无包销规定;
公司在上市后首六个月内,除为了收购资产以配合其业务外,不能发行新股
有关业绩纪录及市值方面的要求
不少于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没有盈利要求;
经营业务所得的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港币2,000万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港币1亿元;
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及新成立的「项目」公司 (例如基建公司) 可获豁免,接纳为期较短的业绩纪录;
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内,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前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拥有权和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
最低公众持股量
于上市时,公众持股之市值不低于港币3,000万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必须占发行人在上市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
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港币100亿元,则联交所可能会接受将公众持股量降至15%至25%之间 。
未来展望
须说明公司在上市当年余下的财政期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务目标;
可选择包括盈利预测。
会计师报告
必须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若公司目前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上市,则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报告可被接受;
在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必须至少涵盖在上市文件公布前最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会计师报告所呈报的最后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结算日不得与招股章程日期相隔超过六个月。
公司管治
须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须有监察主任;
须聘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首次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财务业绩报告公布之日止。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香港、百慕达、开曼群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它司法管辖地区如其对股东保障的规定等同于香港法律所规定的,也可获得考虑;
如属第二上市,其它司法管辖地区亦可获得考虑。
对控股股东的限制
上市时的控股股东须承诺:
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在公司上市后第二个六个月期间,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须维持最少30%在公司的权益;
上市时的高持股量股东必须承诺在公司上市文件日期起至上市后首六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其它考虑因素
管理层股东、主要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须作全面披露;
可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无包销规定;
公司在上市后首六个月内,除为了收购资产以配合其业务外,不能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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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测试
盈利测试
3年税后盈利 ≥ 5,000万港元;
首2年税后盈利3,000万港元,近1年税后盈利2,000万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
市值 ≥ 4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 ≥ 5亿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
市值 ≥ 2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 ≥ 5亿港元;
及前3年累计现金流入 ≥ 1亿港元。
营业纪录要求
3年 (如符合市值/收入测试,可短于3年);
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
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
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
管理层要求:
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股东须承诺: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个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管理层承诺;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管理层承诺: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认可司法地区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百慕达;
开曼群岛。
最低公众持股量
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000万港元;
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
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
其他要求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公开认购部分须全部包销;
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融资服务
GCCCI拥有丰富的融资经验,并建立广阔的人脉关系网,与众多大中型金融和基金管理公司及风险投资基金保持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一直以来,我们的融资专才审时度势,配合投资者的发展策略,制订具有长远规划的融资方案,不仅为企业解决了资金链的困窘,而且通过运用融资工具为企业实现资源与资本的整合:
企业融资顾问
引入风险投资
项目融资
BOT融资
融资方案设计
流动资金融资
盈利测试
3年税后盈利 ≥ 5,000万港元;
首2年税后盈利3,000万港元,近1年税后盈利2,000万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
市值 ≥ 4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 ≥ 5亿港元。
市值/收入测试/现金流量测试
市值 ≥ 20亿港元;
及最近1年收入 ≥ 5亿港元;
及前3年累计现金流入 ≥ 1亿港元。
营业纪录要求
3年 (如符合市值/收入测试,可短于3年);
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
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
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
管理层要求:
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股东须承诺: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个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管理层承诺;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管理层承诺: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认可司法地区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百慕达;
开曼群岛。
最低公众持股量
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5,000万港元;
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
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
其他要求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不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公开认购部分须全部包销;
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融资服务
GCCCI拥有丰富的融资经验,并建立广阔的人脉关系网,与众多大中型金融和基金管理公司及风险投资基金保持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
一直以来,我们的融资专才审时度势,配合投资者的发展策略,制订具有长远规划的融资方案,不仅为企业解决了资金链的困窘,而且通过运用融资工具为企业实现资源与资本的整合:
企业融资顾问
引入风险投资
项目融资
BOT融资
融资方案设计
流动资金融资